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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
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等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全市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近期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广安人员,应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并在安全抵达广安2小时内,向本人住地村(社区)如实申报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和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等相关情况。入境人员、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结束集中隔离后来(返)广安的人员,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向本人住地村(社区)如实申报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来(返)广安重点人群均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医学隔离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做到回家必告、到家必报、离家销号。
二、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在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情况下,隐瞒或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构筑全民免疫屏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凡在广安辖区内工作、生活、学习,符合接种条件的人员(户籍不限),应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广安市公安局
广安市司法局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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