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 (3月4日到今天多少天)
案情
2022年3月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通过“梅河口发布”公众平台,发布了梅河口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第一次公告,确认1例初筛阳性感染者;3月9日0点27分,发布梅河口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第二次公告,确认2例初筛阳性感染者。梅河口市迅速实施相关管控政策。
李某某系吉林省梅河口市某传媒公司员工。2022年3月9日19时许,李某某收到其在吉林省桦甸市的母亲用微信发来的桦甸市政府疫情防控通知,主要内容是桦甸市域内要求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从3月10日下午4点起施行区域封闭,非必要不准离家,居民可利用当天和第二天上午的时间采购必需物资,居家等候市政府各项指令。当日20时许,李某某作为网络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涉疫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的敏感度和影响力,而故意将通知中的“桦甸市”改为“通化市梅河口域内”,并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到公司微信业绩群内,该微信群人员又将此消息转发给自己亲人、其它微信群中,导致该虚假信息在梅河口市迅速传播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心理,纷纷到超市抢购米、面、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梅河口市一天内出现物资短缺、物价上涨的紧张局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3月10日,梅河口市对虚假疫情防控信息公开辟谣,各社区和街道工作人员从线上到线下进行了大量的辟谣安抚工作。
3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4月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讯问,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出具“悔过书”。4月7日,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及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充分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后经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的量刑建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4月8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某某故意将通知中的“桦甸市”改为“通化市梅河口域内”,并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到公司微信业绩群内。其行为属于故意编造谣言,并进行了传播。其后果造成了全域群众心理恐慌、纷纷抢购、物价上涨的紧张局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司法机关对其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进行处罚是正确的。我们一定要认识到,造谣、传谣为道德所不齿,为法律所不容。疫情当前,我们应当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齐心协力,共战疫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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