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款 (扶贫款的账务处理)
为共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下面就公益性捐赠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就账务处理及涉税注意事项归纳如下:
一、不同情况下公益性捐赠的账务处理
(一)捐赠现金: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捐赠实物
对捐赠实物资产,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如果捐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汇病恹恹,记入 "营业外支出"。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捐出资产会计核算时,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捐赠实物不同增值税政策规定条件下账务处理略有区别。
1.一般公益性捐赠的账务处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性公益性捐赠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账务处理如下:
发生捐赠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捐赠实务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价按下列顺序确定: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如果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免征增值税。针对某些特定捐赠事项,如对目标脱贫地区捐赠、对地震灾区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曾联合发文减免所捐实物的增值税。 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述库存商品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规定转出
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涉税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涉税处理注意事项
增值税涉税处理主要看是一般公益性捐赠还是特定情况下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差别在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在介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时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注意事项
(一) 一般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按限额扣除
一般公益性捐赠是否是通过政府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企业直接捐赠给当事人的,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全额做纳税调增处理。只有通过政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需要得到税务认可)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捐赠后应取得相应的票据,作为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合规的票据包括,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收据联。在年度利润(指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以后年度也有捐赠支出,应优先扣除以前年度可扣除的捐赠额。
(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抗疫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可全额扣除。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解答(第六期)关于公益性捐赠按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在这里再次重述如下:
问:如果企业本身是批发医疗用品的,如进价10万,售价是15万,现在将这批外购的商品作为捐赠给定点医院了,现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按10万还是15万呢?
答: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定收入。具体操作上,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回答用的都是税法专业语言,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通俗地讲,是按账面价值进行扣除的。也就是说,就上面的这个例子讲,只能扣除10万元。因为在纳税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首先有一个无偿捐赠视同销售的规定,这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5万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对无偿捐赠在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税会差异栏调减5万元,最终实际只能按账面价值扣除10万元。填写申报表时,还需要注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也应作为购进成本记入账载金额进行填报。
作者:彭传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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